--创业行业--
从1971年在台北南京东路成立家门市以来,丽婴房已经走过35个年头,丽婴房专注于婴童服饰,用品之专职生产、制作、少售、批发,至今国内外员工达3500多位及0多个销售通路,触角并深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中国大陆等地。1997年在台湾上市。1993年,进驻中国大陆,成立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目前在大陆近多个城市拥有500多个销售点,1700多名员工,在婴童行业居于前列,品牌受到妈妈们的广泛喜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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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丽婴房总部授权连锁(店)者自行投资,按丽婴房总部规范要求经营,自负盈亏。
二.连锁对象:
(1)连锁店:a. 街道上之独立店面。b. 商场店中店。
(2)连锁柜:商场内开放空间之专柜。
三.具备条件:
1.是独立法人;单位和各人需持有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经营资质相关证照,或有相应合法之经营权。
2.拥有开店必须的资金(视开店营业面积而定)
连锁店:
(1) 80㎡约40万元
(2) ㎡-150㎡约50-70万元
连锁柜:
(1) 25㎡约20万元
(2) 40㎡约25万元
(3) 60㎡约30万元
3.连锁主身心健康,无不良记录或受刑事处罚,年满25岁以上。
4.具备与丽婴房共同理念,能配合丽婴房总部规范来经营连锁事业。
四.连锁店柜面积要求:
(1)连锁店80㎡-150㎡平方米。
(2)连锁柜25㎡-60㎡平方米。
(营业地点需经总部评估核准)
五.连锁金:
(1)连锁店:一次性交付人民币2万元连锁金,合约期満不退还。同一连锁商开设第二家以上之连锁店,连锁金人民币1万元。
(2)连锁柜:一次性交付人民币1.5万元连锁金,合约期満不退还。同一连锁商开设第二家以上之连锁柜,连锁金人民币7500元。
六.支持金:
(1)连锁店1.5万元(每店)
(2)连锁柜1万元(每柜)
(用来于对连锁商货款之担保与违规行为之罚扣,连锁合约自然终止时无息退还)
七.合同年限:连锁店及连锁柜皆一年。
八.经营范围:
连锁店柜内只可经营丽婴房总部授权服装及用品品牌及丽婴房公司供应的商品,一经发现,将扣罚支持金。经发函后未见改善,公司有权取消连锁资格。
九.总部支持内容:
1、开店前选点评估。
2、开店前连锁业主到上海进行培训。
3、每月行销活动:道具、美化陈列、POP等按成本价提供给连锁商,公司协助进行相应美化陈列辅导。
4、物流费用:由丽婴房公司负担。(由公司至连锁店所在地单程发货费用)。
5、卖场设计规划。
6、开店后专人指导:管理模式、管理技巧、经营模式、经营技巧。
7、信息化管理(POS系统支持) 。
8、提供经营手册。
十.连锁店自负部份:
1.天地装潢、活动道具。
2.涉及,税务,债权,债务,及各项税金和费用。
3.店需自备电脑一台,扫瞄枪一把及电话一部。
4.人事费用。
5.租金费用。
6.商品。
7.水电费、邮电、各项维护费。
8. 制服、包装材料、单店广告费用。
十一.进货价格/退货比例:依订货合约执行。
十二.少售价:按总部通告之少售价确定统一售价。
十三.促销配合:连锁店应如期配合总部之促销活动。
十四.营业时间:每日营业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
十五.违约条款:
1.未经总部同意,贩卖非总部供应之商品,或兼营其它业务。
2.将总部之经营制度与信息及相关的商标、图形或营业象征,转让、告知第三者使用。
3.营业时损害丽婴房整体形象。
4.仿造生产丽婴房品牌产品或丽婴房其它任何产品。
十六.违约处理:
视以上情节轻重,定以罚扣支持金或解除合约,或连锁店承担相应之事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十七.其它:以上说明仅供参考,详细条件规范以合同内容或其附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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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咨询:投资者以电话、传真、网上留言等方式向总部专业的投资顾问咨询相关合作事项,索取有关资料。
2、投资人实地考察:投资者到总部所在地进行项目考察,参观门店、确认项目,提交申请
3、加盟资格审核:总部对投资者进行审核。确认投资者的合作资格。
4、双方签订合同:双方确认考察结果无争议,正式签订合同。
5、正式营业及后续支持:总部协助投资者开业,并给予指导帮助。正式动作后,总部提供经营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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